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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個人自行繳社保的書面承諾有效嗎?

瀏覽次數(shù):0 日期:2018-10-12

【案情簡介】

    

王某于2011年5月進入F公司設于寧波某商場的品牌專柜從事營業(yè)員工作。F公司與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中就社會保險繳納事項作出如下約定:因公司注冊地不在寧波,為方便勞動者,由勞動者在寧波自行繳納社會保險,公司按每月300元標準支付社會保險補貼。2015年3月,王某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同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F公司為其補繳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期間的養(yǎng)老、醫(yī)療保險費。


【處理結果】

   

仲裁委裁決F公司為王某補繳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的養(yǎng)老、醫(yī)療保險費,同時王某應向F公司返還已領取的所有社會保險補貼。


【爭議焦點】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于社會保險由勞動者個人自行繳納的書面承諾是否有效?有雙方的書面約定,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是否還能得到支持?

【案例評析】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共同法定義務,雙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或放棄此義務。社會保險的強制性,也決定了勞動關系雙方不得自行確定是否參加保險,以及選擇所參加的保險項目。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任何關于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協(xié)議或者勞動者單方出具的不愿繳納社會保險的承諾都是無效的。用人單位需為勞動者補繳社會保險,但勞動者自用人單位處獲取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屬于勞動報酬組成部分,應返還給用人單位。


【啟示與思考】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關系到勞動者、用人單位和社會三方利益。勞動者應該著眼于自己的長期利益,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知曉社會保險是強制保險,任何約定、單方承諾或現(xiàn)金形式的補償均不能免除單位的繳費義務。實務中存在各種原因各種形式的逃避社會保險繳費責任的情形。勞動者自愿放棄或者勞動關系雙方協(xié)商放棄繳納社會保險,都是違反法律的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用工過程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應對此保持清晰和準確的理解,避免被對方的各種推脫理由所影響,積極主動繳納社會保險。